为做好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效衔接,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我局对原税务机关制定的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江苏省镇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镇江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管理办法》的公告
3.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镇江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3年6月25日
镇江国税公告2013年1号
第三条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按规定为销售方向购买方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三条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按规定为销售方向购买方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四条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主管国税机关依法核准购领资格并验旧供新。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领购和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向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领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
第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通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按照车辆实际交易价格如实规范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价格中不得包括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的过户手续费、佣金和评估费等杂费。
第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按照车辆实际交易价格如实规范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价格中不得包括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的过户手续费、佣金和评估费等杂费。
2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2013年12月31日
镇地税规〔2013〕2号
各辖市、丹徒地方税务局统一执行调整后的征收标准。
各辖市(区)税务机关统一执行调整后的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