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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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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精神,现就我市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减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二、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

三、大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所属期2020年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办法如下:

(1)2月份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阶段性减免、减征政策重新核定;

(2)已缴费单位应减免、减征的单位缴费部分,按程序直接退至原缴费银行账户,无需参保单位申请。单位补缴的2月份之前的社保费不在减免退费范围之列;

(3)未缴费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2020年3月25日前,将重新核定的征收计划发送至税务部门,各参保单位应于征收期内完成申报缴费。

五、2020年2月、3月所属期的社保费,企业应在5月31日前申报缴费。

六、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各参保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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