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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关于开展2019年度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


连残发〔2019〕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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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以及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现就做好2019年度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个体工商业户和城乡经济组织、驻连部省属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在职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不参加年审。

二、年审时间、地点及核定

(一)用人单位在4月30日前向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单位办理年审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年审通告及报表可以在市残联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栏点击下载,或在市税务局网站下载。所报表格一式二份,单位保留一份。

2.各单位可以在网上直接申报,网址:http://180.97.2.45/Epoint_JSCLOUT/EntReport/login.aspx,在连云港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通知公告栏查询公告及安装手册。

3.企业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单位上年度在职残疾人职工工资表,单位上年度在职残疾人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月账户信息单复印件。

4.从业残疾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有效)原件及复印件。

5.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职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6.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7.单位和残疾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1-8级),残疾人在一个或者数个单位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等其它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情况的后果自负,一律不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法律责任

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缴入国库。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

各单位要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开辟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认真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让更多的残疾人实现就业。

联系单位: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海州区绿园路98号,明珠皇冠花园南门对面)

联系人:张姝、李沫然   联系电话:0518-85850153、0518-85852096

传真:0518-85850172

连云港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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