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无锡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无锡市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主体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主管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二、征缴范围和对象
凡在无锡市区(梁溪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吴区、经开区)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缴纳保障金。
三、保障金计算方式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对应相应比例后)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四、征缴比例
为减轻大、中型企业缴费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大企业安置残疾职工意愿,根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比例,分段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征缴比例及人数分段如下:
2020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2020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20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00%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
单位从业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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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缴比例
(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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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人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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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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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5000人之间,
超出2000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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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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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人及以上,超出5000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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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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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
单位从业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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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缴比例
(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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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人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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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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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5000人之间,
超出2000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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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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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人及以上,超出5000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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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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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于次年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五、免征缓征标准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设置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六、征缴时间
保障金应当按年计算,用人单位原则上按年自行申报缴纳;对于确需按季申报缴纳的,由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后,可按季申报缴纳,一经确定,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按年申报缴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2021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按季申报缴纳的,每季申报缴纳额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季末终了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
对逾期不缴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除限期补缴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七、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可通过江苏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申报,也可到无锡市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地址: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请在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中选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进行申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具体政策由市残联、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12366。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O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