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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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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对《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中列举的税务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公告》明确: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各地此前发布的规定与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

根据《公告》,现对《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首违不罚”的条件和法律依据予以调整,《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梳理下发涉企部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苏州市税务局2020年3月4日通知)中附件《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重新梳理下发。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2020年7月17日

 

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项)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序号

违法行为(列举)

不予处罚条件

法 律 依 据

实施主体

1

符合特定条件的违法行为首违不罚

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中列举的税务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2020年第5号

税务局

2

不可抗力等6种特定情形导致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1、因不可抗力导致税收违法行为的;

2、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税收违法行为的;

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5、税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6、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五)税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2020年第5号)梳理本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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