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局,市局相关处室、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附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