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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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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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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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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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修改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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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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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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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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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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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地税政发〔200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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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县(市、区)有特殊情况的,经过测算,报经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同意,可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幅度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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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县(市、区)有特殊情况的,经过测算,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同意,可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幅度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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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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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全市所得税门征征收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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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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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地税政发〔20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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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门征征收率包括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全市所得税门征征收率的通知》(台地税政发〔2005〕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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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门征征收率包括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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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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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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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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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地税直〔20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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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项目“营业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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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项目“营改增行业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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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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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台州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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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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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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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相关规定,结合台州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附件1表格表头“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附件2文件标题“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协助书”
附件2表格表头“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
附件3文件标题“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
附件3 纳税人若对本决定书的最低计税价格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书的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或者 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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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相关规定,结合台州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删除第十一条
附件1修改表格表头为“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附件2修改文件标题为“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协助书”
附件2修改表格表头为“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
附件3修改文件标题为“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
附件3 纳税人若对本决定书的最低计税价格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书的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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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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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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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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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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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段:为了促进存量房交易市场税收公平,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相关要求,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将在台州市区(经济管辖区域)范围内应用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对存量房交易实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
正文第一条:一、凡存量房交易纳税人均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依法如实申报纳税。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地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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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段:为了促进存量房交易市场税收公平,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将在台州市区(经济管辖区域)范围内应用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对存量房交易实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
正文第一条:一、凡存量房交易纳税人均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依法如实申报纳税。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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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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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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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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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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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存量房交易市场税收公平,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相关要求,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将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应用范围扩大到各县(市),对存量房交易实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参照《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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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存量房交易市场税收公平,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将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应用范围扩大到各县(市),对存量房交易实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参照《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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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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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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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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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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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14年8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除保障性住宅外,住宅类房地产(不含别墅)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别墅及非住宅类房地产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清算后多退少补。
二、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可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参照本公告执行。
三、《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台地税政发〔2013〕25号)文件自该公告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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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8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除保障性住宅外,住宅类房地产(不含别墅)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别墅及非住宅类房地产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清算后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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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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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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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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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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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段末尾:现将台州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2.第二段开头: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3.附件标题:台州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4.附件第2项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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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段末尾:现将台州市税务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2.第二段开头: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3.附件标题:台州市税务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4.附件第2项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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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国家税务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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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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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台州 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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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段: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2. 第三条:“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台州市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和“并报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3.第五条: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台州市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应联合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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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段: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2.第三条:“各县(市、区)税务局”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备案”。
3.第五条:各县(市、区)税务局应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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