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存量房交易市场税收公平,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相关要求,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将在台州市区(经济管辖区域)范围内应用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对存量房交易实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台州市各区(经济管辖区域)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应用时间具体见附件《台州市各区(经济管辖区域)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实施时间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存量房交易纳税人均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依法如实申报纳税。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地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1.自各区(经济管辖区域)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应用之日起,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不低于各区(经济管辖区域)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税;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低于各区(经济管辖区域)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时,按各区(经济管辖区域)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税。
2.通过法院判决、裁定和仲裁机构裁决转移房屋权属的,以判决、裁定和裁决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税。
3.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转移房屋权属的,以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税。
二、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按照《台州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最低计税价格将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