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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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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9年1月1日起废止。参加:《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注释:第一、二、三条修改为“自2014年8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除保障性住宅外,住宅类房地产(不含别墅)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别墅及非住宅类房地产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清算后多退少补。”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台州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将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8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除保障性住宅外,住宅类房地产(不含别墅)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别墅及非住宅类房地产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清算后多退少补。

二、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可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参照本公告执行。

三、《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台地税政发〔2013〕25号)文件自该公告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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