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台州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将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8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除保障性住宅外,住宅类房地产(不含别墅)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别墅及非住宅类房地产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清算后多退少补。
二、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可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参照本公告执行。
三、《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台地税政发〔2013〕25号)文件自该公告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