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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贯彻执行《台州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台地税政发〔2005〕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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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第一款废止;第一条第二款“对销售自有住房并在(或拟在)现有住房销售前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销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内容废止;第一条第三款“对个人销售非普通住房而又无法准确结算的,按0.5%-1%核定征收,市本级(包括三区)适用1%,各县(市)可根据当地情况经过测算后在0.5%-1%选择确定”内容废止。参见:《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自《台州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台地税政发〔2005〕2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市局根据实际情况,在调查和测算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调整:

一、市政建筑工程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7%;

其他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5—20%,具体适用的应税所得率由各县(市、区)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定,并报市局备案。

二、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业除外)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7%,货物运输业征收率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三、各地对《台州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目“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理解不一,经研究,可释义为:企业年度新发生业务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10%以上的,视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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