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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台地税政发〔2008〕1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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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台州市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台州市国家税务局椒江、黄岩、路桥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88号)精神,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台州市国家税务局联合调整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制订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作出规定,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地方税务局与市国家税务局。

1.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第二条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88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2.本《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以国家统一规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见附件2)为标准,对产品和行业进行分类,各单位在实际执行时,可对照该分类的具体规定,对产品和行业进行分类,确定应税所得率。

3.各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分局)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联合确定不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具体适用应税所得率,并报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4.货物运输业代开票征收率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5.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台地税政发〔2005〕2号)附件3《台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和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内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台国税所〔2006〕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产品、行业分类

核定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4

  

酒的制造、焚化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包括鞭炮、焰火产品、医药中间体等)、粘土砖瓦

13

船舶制造、模具、眼镜制造

10

其他制造业

7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批发零售业

6

其中:农资、农机具销售和煤炭、玻璃、石油、水泥、钢材、汽车、摩托车等大宗商品批发零售

4

  

 

8

  

 

20

交通运输业(除代开票货物运输外)

包括装卸、搬运

7

   

 

12

仓储邮政业

住宿餐饮业、旅行社、文化体育业、清洁服务、 居民服务和社会福利业

 

10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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