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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省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台地税政发〔2010〕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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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台州市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0〕24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市本级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经研究,符合浙地税函〔2010〕24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其征收率确定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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