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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天台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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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体现税务机关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妥善解决天台县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应用过程中征纳双方对最低计税价格争议,现发布《天台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自二○一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天台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0〕10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规定,结合天台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是指在天台县范围内买卖房屋的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存在异议,要求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办理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重新核定的权利。

第四条 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的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表示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天台县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天台县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及报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填写内容准确且资料完整齐全的,应予受理。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异议理由真实、合理,应予以采纳;如异议理由不被税务机关采纳,纳税人可以选择委托台州市范围内具备三级资质以上的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个案评估,重新评定交易计税价格。

第七条 纳税人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重新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凭《天台县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和《受理通知书》自行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定的计税价格结论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争议处理决定,重新核定计税价格,并下达《天台县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附件2);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价格争议,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规定,先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对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较多的区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检查存量房计税评税系统中该区域房屋最低计税价格的合理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最低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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