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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台地税政发〔2013〕2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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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精神,市局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除保障性住宅外,住宅类房地产(不含别墅、排屋)暂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不低于3%预征土地增值税,别墅、排屋及非住宅类房地产暂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不低于4%预征土地增值税。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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