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纳税人: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2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印花税的预征范围和预征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预征的范围
除印花税税目表中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外,其他应税凭证据均实行按经营收入预征印花税。
二、 实行预征税款的计税依据
印花税预征的计税依据,根据纳税人从事经营行为所取得的销售(或营业)收入(金融企业按贷款金额)乘以应税合同金额占比的比例计算确定。应税合同金额占比是指当期应税合同所载金额占当期销售(或营业)收入的比例。
1、自营进出口企业的外贸出口合同按外贸销售收入的100%比例计算确定;自营进出口企业的内销合同或其他工、商业企业购销合同按销售收入的80%比例计算确定。
2、商品房销售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技术合同按销售(或营业)收入的100%比例计算确定。金融企业的贷款合同按贷款金额的100%比例确定。
3、上述企业的其他印花税应税项目应按规定自行缴纳印花税。
三、预征印花税的计税方法
税款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或营业)收入×应税合同占比的比例×适用税率
四、税款的缴纳
采用印花税预缴办法的企业纳税人,印花税纳税期限为1个月,应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可于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内根据本单位上年订立的全部全同、协议(包括购、销两个环节的购销合同)自行结算,多退少补。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同时《关于印花税实行预征的通知》(台地税直〔2005〕26号)予以废止。
二○○七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