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浙江所属地市台州市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关于调整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台地税直〔2011〕2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09-20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注释:条款修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75号),现决定调整分局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具体公告如下:

一、分局管辖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本公告规定重新核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见附表)。

二、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台地税直〔2010〕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项  目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工业

酒、焚化品、鞭炮、焰火、化工产品(包括医药中间体)、粘土砖瓦

1.8%

模具、家具、眼镜、船舶制造

1.5%

其他工业产品

1

商业

批发零售

0.6%

营业行业

营业税纳税人(不包括货物运输代开票纳税人)

0.8%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