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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的通知


台地税政发〔2010〕3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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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三条废止。参见:《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台州市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浙财农税字〔2008〕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签字的当天;

二、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量房(一手房)为纳税人在房屋竣工后接收房屋,并取得销售不动产结算发票的当天;存量房(二手房)权属转移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三、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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