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台州市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浙财农税字〔2008〕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签字的当天;
二、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量房(一手房)为纳税人在房屋竣工后接收房屋,并取得销售不动产结算发票的当天;存量房(二手房)权属转移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三、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