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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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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注释条款修订。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注释:条款失效。附件第7项“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取消。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精神,现将台州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效能。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全市国税系统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台州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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