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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天台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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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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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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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规定,结合天台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的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表示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天台县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天台县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及报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填写内容准确且资料完整齐全的,应予受理。
第七条 纳税人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重新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凭《天台县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和《受理通知书》自行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定的计税价格结论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争议处理决定,重新核定计税价格,并下达《天台县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附件2);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告知纳税人。
附件1《天台县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附件2《天台县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
附件2第二段:纳税人若对本决定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仍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或者 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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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相关规定,结合天台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的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表示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天台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国家税务总局天台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及报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填写内容准确且资料完整齐全的,应予受理。
第七条 纳税人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重新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凭《国家税务总局天台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和《受理通知书》自行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定的计税价格结论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争议处理决定,重新核定计税价格,并下达《国家税务总局天台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附件2);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告知纳税人。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天台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天台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
附件2第二段:纳税人若对本决定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仍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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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临海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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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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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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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规定,结合临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的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表示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临海市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临海市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及报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填写内容准确且资料完整齐全的,应予受理。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异议理由真实、合理,应予以采纳,并下达《临海市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附件2)。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定的计税价格结论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争议处理决定,重新核定计税价格,并下达《临海市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附件2)。
附件1《临海市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附件2《临海市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
附件2第二段:纳税人若对本决定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仍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或者 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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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相关规定,结合临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的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表示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及报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填写内容准确且资料完整齐全的,应予受理。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异议理由真实、合理,应予以采纳,并下达《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附件2)。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定的计税价格结论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争议处理决定,重新核定计税价格,并下达《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附件2)。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
附件2第二段:纳税人若对本决定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仍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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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仙居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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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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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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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规定,结合仙居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的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表示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仙居县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仙居县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及报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填写内容准确且资料完整齐全的,应予受理。
第七条 纳税人选择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重新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凭《仙居县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和《受理通知书》自行选择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评定的计税价格结论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争议处理决定,重新核定计税价格,并下达《仙居县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附件2);
附件1《仙居县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附件2《仙居县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
附件2第二段:纳税人若对本决定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仍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或者 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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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相关规定,结合仙居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的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表示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国家税务总局仙居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国家税务总局仙居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及报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填写内容准确且资料完整齐全的,应予受理。
第七条 纳税人选择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重新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凭《国家税务总局仙居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和《受理通知书》自行选择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评定的计税价格结论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争议处理决定,重新核定计税价格,并下达《国家税务总局仙居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附件2);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仙居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仙居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
附件2第二段:纳税人若对本决定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仍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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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温岭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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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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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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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规定,结合温岭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的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表示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温岭市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温岭市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及报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填写内容准确且资料完整齐全的,应予受理。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异议理由真实、合理,应予以采纳,并下达《温岭市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附件2)。如异议理由不被税务机关采纳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个案评估,重新评定交易计税价格。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应在台州市范围内设立机构并具备三级以上资质。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定的计税价格结论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争议处理决定,重新核定计税价格,并下达《温岭市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附件2);
附件1《温岭市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附件2《温岭市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
附件2第二段:纳税人若对本决定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仍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或者 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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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相关规定,结合温岭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的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表示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及报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填写内容准确且资料完整齐全的,应予受理。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异议理由真实、合理,应予以采纳,并下达《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附件2)。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定的计税价格结论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争议处理决定,重新核定计税价格,并下达《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附件2);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
附件2第二段:纳税人若对本决定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仍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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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玉环县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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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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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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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规定,结合玉环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的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表示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玉环县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玉环县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及报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填写内容准确且资料完整齐全的,应予受理。
第七条 纳税人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重新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凭《玉环县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和《受理通知书》自行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对于纳税人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定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就高的原则处理:评估价格高于最低评税价格的按评估价格征税;评估价格低于最低评税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合理的应予以采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定的计税价格结论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争议处理决定,重新核定计税价格,并下达《玉环县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附件2);
附件1《玉环县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附件2《玉环县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
附件2第二段:纳税人若对本决定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仍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或者 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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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相关规定,结合玉环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的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表示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玉环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国家税务总局玉环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及报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填写内容准确且资料完整齐全的,应予受理。
第七条 纳税人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重新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凭《国家税务总局玉环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和《受理通知书》自行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对于纳税人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定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就高的原则处理:评估价格高于最低评税价格的按评估价格征税;评估价格低于最低评税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合理的应予以采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定的计税价格结论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争议处理决定,重新核定计税价格,并下达《国家税务总局玉环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附件2);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玉环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玉环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
附件2第二段:纳税人若对本决定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仍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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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三门县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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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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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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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规定,结合三门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的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表示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三门县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三门县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及报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填写内容准确且资料完整齐全的,应予受理。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定的计税价格结论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争议处理决定,重新核定计税价格,并下达《三门县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附件2);
附件1《三门县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附件2《三门县地方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
附件2第二段:纳税人若对本决定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仍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或者 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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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相关规定,结合三门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的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表示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及报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填写内容准确且资料完整齐全的,应予受理。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定的计税价格结论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争议处理决定,重新核定计税价格,并下达《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附件2);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
附件2第二段:纳税人若对本决定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仍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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