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各直属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税〔2009〕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经请示沈阳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房产税计税依据扣除比例统一按《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即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二Ο一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