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6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67号)。按照总局深化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该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通过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看,目前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标准低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同时,为避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清算后因资金紧张不能及时补缴税款,造成拖欠税款现象,需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二、《公告》适用的范围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
三、《公告》执行的时间
从2013年10月1日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在申报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时执行新的预征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