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辽宁所属地市沈阳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08-29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2年10月20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注释:条款失效。)废止本文第一条、第二条。参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及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公告2018年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将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4%;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本公告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市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沈地税函〔2010〕127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29日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