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辽宁所属地市沈阳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6-07
【字体:

注释:内容修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1130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优化版设置要求,对坐落在我市境内的房产和土地,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6月份之后(含2016年6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律在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5〕11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7日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