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内容修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年11月30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优化版设置要求,对坐落在我市境内的房产和土地,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6月份之后(含2016年6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律在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5〕11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7日
关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的解读
制定本公告的依据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三、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优化版要求,同一纳税人在不同的区域有房产、土地,在房产和土地所在地属地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