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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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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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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地税发〔200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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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第一款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工会经费缴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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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第一款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会经费缴费登记。
正文中“地税机关”一律修改为“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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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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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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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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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对坐落在我市境内的房产和土地,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6月份之后(含2016年6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律在房产、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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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对坐落在我市境内的房产和土地,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6月份之后(含2016年6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律在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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