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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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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和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经过清理共有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沈阳市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修改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doc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修改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关于印发《沈阳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年3月1日

沈地税发〔2007〕29号

第九条第一款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工会经费缴费登记。

第九条第一款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会经费缴费登记。
正文中“地税机关”一律修改为“税务机关”。

 

2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

2016年5月26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第一条 对坐落在我市境内的房产和土地,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6月份之后(含2016年6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律在房产、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一条 对坐落在我市境内的房产和土地,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6月份之后(含2016年6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律在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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