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年5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摇奖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注释:
一、文中“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提及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已改为“辽宁通用机打发票”。
二、文中“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第2项”“第六条第三款”提及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已改为“辽宁通用定额发票”。
三、文中“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提及的未中奖标识由“护税光荣”改为“谢谢您”。
四、文中“第五条第四款” 摇奖信息查询方式改为“消费者依法取得发票或进行摇奖补录、登记三天后,可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沈阳税务’后,应用‘摇奖查询’模块查询摇奖资格和摇奖结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补充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中部分内容的公告》(2018年第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