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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关于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中部分内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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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年5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摇奖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注释:

一、文中“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提及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已改为“辽宁通用机打发票”。

二、文中“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第2项”“第六条第三款”提及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已改为“辽宁通用定额发票”。

三、文中“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提及的未中奖标识由“护税光荣”改为“谢谢您”。

四、文中“第五条第四款” 摇奖信息查询方式改为“消费者依法取得发票或进行摇奖补录、登记三天后,可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沈阳税务’后,应用‘摇奖查询’模块查询摇奖资格和摇奖结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补充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中部分内容的公告》(2018年第11号)。

 

按照国家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三定”规定,我市区、县(市)税务局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名称发生变更。各区、县(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统一更名为“第一税务所”。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2018年第4号)文中“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提及的“各区、县(市)级办税服务厅”,修改为“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公告自2018年10月30日起执行。

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全文附后。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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