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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关于补充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中部分内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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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年5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摇奖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的要求,辽宁省税务局已启用了新的发票监制章和《辽宁通用机打发票》《辽宁通用定额发票》,纳税人已领用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2018年第4号)中部分内容需要调整如下:

一、原公告中“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提及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统一修改为“辽宁通用机打发票”。

二、原公告中“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第2项”“第六条第三款”提及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统一修改为“辽宁通用定额发票”。

三、原公告中“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中提及的未中奖标识由“护税光荣”修改为“谢谢您”。

四、因税务机关系统功能调整,摇奖信息查询方式发生变化。原公告中“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消费者依法取得发票或进行摇奖补录、登记三天后,可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沈阳税务’后,应用‘摇奖查询’模块查询摇奖资格和摇奖结果。”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全文附后。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

 

自我市开展发票有奖活动以来,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在规范经营者依法开具发票行为和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服务“放管服”改革需要,进一步巩固发票有奖活动成果,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沈阳市税务局)决定自2018年7月5日起,继续实行发票有奖活动,即个人消费者在部分服务业消费时索取的发票参加摇奖或现场刮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摇奖、刮奖范围

(一)发票种类:个人消费者索取机打的《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通用机打发票》参加摇奖,索取《辽宁通用定额发票》参加刮奖。

(二)参与人员:个人消费者。

(三)参与行业:饮食、娱乐(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社会力量办学(文化、文艺、技术等培训)、旅店、旅游、租赁、代理、物业、婚庆、沐浴、美发、美容、照相、洗染、咨询、快递、打字复印、美术装裱、录音录像、装卸搬运、仓储、体育业(健身房、球馆等)及其他服务业。

(四)发票摇、刮奖活动区域: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者在2018年7月5日以后,向个人消费者依法开具的《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通用机打发票》属于发票摇奖范围;依法开具的《辽宁通用定额发票》属于发票刮奖范围。

二、奖项设置

(一)摇奖设置

全年十二期,每期设置二个奖项:一等奖1个,奖励现金80万元(含税);二等奖10,000个,各奖励电话费50元。

(二)刮奖设置

全年十二期,每月一期,设置1个奖级,随机布奖1万个,每个奖金10元。

三、摇奖、刮奖方式

(一)摇奖方式

1.摇奖基本单位:发票票面金额每100元为一个摇奖基本单位。发票金额超过100元的,按照100元的整数倍累加摇奖基本单位,给予相应次数的摇奖机会。

2.摇奖号码:《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通用机打发票》票面上方的代码、号码和摇奖系统生成的4位顺序号码构成摇奖号码。顺序号码按照发票金额每百元设置一个。

3.摇奖程序:每期摇奖共进行二次。第一次摇出1万个二等奖中奖号码;第二次摇出1个一等奖中奖号码。中奖号码当场公布,中奖信息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沈阳市页面及公共媒体上公告。

4.承办单位:沈阳市税务局委托辽宁省彩票发行中心组织摇奖活动,使用公证部门认定的专用电子摇奖设备摇奖,摇奖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公开进行。

(二)刮奖方式

1.刮奖基本单位:以单张《辽宁通用定额发票》(票面金额包括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为一个刮奖基本单位。票面金额为1元的发票不参加刮奖。

2.刮奖程序:个人消费者取得《辽宁通用定额发票》即时刮开刮奖区参与刮奖,中奖标识为“壹拾元”,未中奖标识为“谢谢您”。

3.承办单位:沈阳市税务局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布奖。

四、摇奖期限

全年开奖十二期,每月为一期。每期开奖时间为次月的第二周星期三,遇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消费者当月取得的符合摇奖范围的发票参与当期摇奖,已经参与过摇奖的发票不再参加以后各期摇奖。

如因经营者未及时向税务机关传送发票开具信息等原因,造成消费者取得的发票未纳入当期摇奖的,个人消费者可持发票原件到沈阳市各区、县(市)级第一税务所发票管理窗口,进行摇奖发票补录,参与补录月份当期摇奖。

五、摇奖参与方式

(一)个人消费者取得《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通用机打发票》票面金额超过100元(含)的发票,即可自动参加当期摇奖。

(二)个人消费者取得单张票面金额不足100元的《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通用机打发票》,金额累计到100元或100元的整数倍后,到沈阳市各区、县(市)级第一税务所发票管理窗口办理摇奖登记,即可参加摇奖。登记时应提供发票原件,税务机关予以登记并出具发票摇奖登记单,对发票原件加盖“已登记,不得用于报销”印章,发票原件及发票摇奖登记单交消费者留存,作为兑奖凭证。

(三)经营者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辽宁普通发票开具系统》为个人消费者开具发票,并在“购买方”或“付款单位名称”栏填写“个人+手机号码”或者“(消费者个人姓名)+个人+手机号码”,均可参与发票摇奖。未填写“个人+手机号码”字样或填写单位名称的发票不参加摇奖。

(四)消费者依法取得发票或进行摇奖补录、登记三天后,可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沈阳税务”后,应用“摇奖查询”模块查询摇奖资格和摇奖结果。

六、兑奖方法

(一)一等奖兑奖方法

1.兑奖期限为中奖信息公布之日起90日(含节假日)内。第90日遇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一等奖中奖人可在兑奖期限内,到沈阳市税务局(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6号 电话:024-22563509)办理兑领奖手续,超过兑奖期限未办理兑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奖金不滚入下期。

2.一等奖中奖人兑领奖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中奖发票原件,办理摇奖登记的中奖人还须提供摇奖登记单原件,否则不予兑奖。发票中填列个人姓名的,须与领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姓名一致。

3.税务机关对中奖人信息给予保密,未征得中奖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或发布。

4.一等奖中奖人兑奖时税务机关保留中奖发票原件或摇奖登记单原件,留存由中奖人本人签字的证件复印件。将中奖发票复印件或摇奖登记单复印件交中奖人保管。

5.中奖人领取发票中奖奖金时,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二等奖兑奖方法

税务机关委托第三方在一个月内将50元中奖电话费直接充入中奖人在发票上预留的手机账户中。

(三)刮奖兑奖方法

消费者取得《辽宁通用定额发票》可现场刮奖。中奖者可以持中奖发票原件到沈阳市各区、县(市)级第一税务所发票管理窗口领取奖金。

(四)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1.非法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2.有涂改的发票;

3.超过兑奖时限的发票;

4.票面严重破损、污染,发票代码、号码等主要项目内容不能辨认的发票;

5.发票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加盖的印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6.印刷发票代码、号码与打印发票代码、号码不一致的发票;

7.不符合本公告其他规定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票。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所列举行业的经营者,提供应税服务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消费者在取得发票时应进行认真核对,对发票摇奖活动存有不明事宜的或者遇有经营者拒绝提供发票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况的,可向沈阳市各区、县(市)级税务局值班电话咨询或举报(详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沈阳市页面)。受理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6时30分(法定假日除外)。

(三)消费者通过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骗取发票奖金的,一经发现,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参与发票有奖活动的发票样式发生变化,税务机关将另行公告。

(五)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负责最终解释。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2016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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