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税务局、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有关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23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 月31日。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收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3月17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 年3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