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级税务局、所:
按省财政厅1月4日(57)财税创字第1号通知各专署、各县(市)人民委员会抄件:“关于鲨鱼征免渔业税界限问题,我厅56年5月27日(56)财办税字第4339号通知规定,系按捕捞方法是否带有危险性来划分征免,凡以钓钩或炮击方法捕获的,免予征税,以网捕获的,应征收渔业税。据各地反映以钓钩捕捉鲨鱼,又分为钩捕与拉钩两种,钩捕均系每尾超过100斤的鲨鱼,危险性大;拉钩多系不到100斤的鲨鱼,比较安全,一律免税照顾,不够合理。有的县人民委员会建议改按重量划分征免。负担更为合理。经征求各地意见后,兹重作规定如下:
凡捕获鲨鱼尾在100市斤以上的一律免纳渔业税;在100市斤及100市斤以下的仍应征收渔业税。请布置所属于1957年2月起执行。”转希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