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市、县财税局:
为了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增加渔民的收入,根据部分市、县的调查和建议,现对渔业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79年4月1日起,国营、集体渔业生产单位和渔民个人销售的海产水产品,不分销售对象一律减按3%的税率征税。
二、渔业生产单位凡是收入不足成本支出的,一律给予免税照顾。对生产收入不好、渔民生活有困难的渔业队,经市、县革命委员批准可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三、渔业税收入,除舟山地区外,其它地区不再参加收入分成,一律归市、县使用。应直接用于发展渔业生产,渔港建设和解决海岛渔民吃水等,不能移作它用。
抄送:省财办、省水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