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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部门的通知


〔1988〕浙教计字第686号,〔1988〕财行29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8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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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财税局、教委(局):

我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自开征以来,许多地方的市、县、区、乡(镇)政府重视,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特别是各级财税部门、乡(镇)财政组,对征收附加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工作发展不平衡,尚有个别县至今没有开征;少数县只有部分乡、镇开征;在已经全面开征的一些县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影响这些地方的中小学民办教师工资按时发给,初中小学危房、严重破旧校舍及时修缮、改造。产生原因是多方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征收渠道不畅通,征收部门不落实。

为进一步搞好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工作,筹集逐步实施义务教育必需的资金,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74号、省人民政府浙政〔1985〕37号、省府办公厅浙政办〔1987〕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征收部门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乡(镇)村办企业、联户企业和个体工商业(均包括工业、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服务业)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均由基层财税部门负责直接征收。

二、属于农、林、牧、水产品等其他渠道征收的,由基层财税所、乡(镇)财政组直接征收,或者由基层财税所、乡(镇)财政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征收。

三、各县、市财税、教育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认真落实征收部门,进一步抓好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四、本通知从1988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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