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武义县财税局: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这是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业的专业生产用地。对企业在厂区内从事种植、养殖、饲养业的付业生产占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市政街道、广场、公园供公共使用、游览的绿化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在厂区、院落范围内绿化占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个人自有房屋出租或营业使用的房屋占地及其院落,应按实际租赁或营业使用的土地面积计征土地使用税。对自负盈亏或自收自支的劳改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凡经主管部门批准,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免征土地使用税。这里所指的集体,可包括各类集体性质的单位、团体。
五、关于废弃土地的确认,应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你们反映的其它问题,我们研究后另行答复。
抄送:各市、地、县财税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