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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土地使用税报批手续的通知


〔1989〕税政三33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89-12-30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浙地税发〔2007〕69号。


各市、地、县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为了正确履行土地使用税报批手续,根据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地字第132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时间不长,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应当从严控制减免税。除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产业和政策性亏损企业外,其它企业原则上不得报批减免税。

二、需要申请减免税的企业,应如实填报《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市县税务局逐户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直报省局一式两份。表内各项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应用钢笔填写,并加盖有关印章。

三、市县税务局在上报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时,必须办文上报,并详细说明企业的实际困难情况。

四、《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暂由省局统一印制。

附件:《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表》(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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