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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22〕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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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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