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
《关于申请调整我市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的函》(临政函〔2022〕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对你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进行了审核,同意你市申请。
为继续保持和激发全省市场活力,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晋发〔2021〕6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7号)要求, 对你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适用税额, 在上述税额标准基础上进行阶段性调整。调整后的税额详见《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表(临汾市)》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调整后的收入仍按原级次、原科目入库。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表(临汾市)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