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特定群体创业就业,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税务局联合发布《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下发了2021年第18号公告,将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延续三年;为进一步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2022年第4号公告,将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延续三年;为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更好服务稳增长,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2022年第10号公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减免幅度由各省在50%幅度内确定。
为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便利享受减免优惠政策,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制定了《通知》。
二、政策标准
(一)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下同)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二)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下同)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减征“六税两费”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政策执行期限
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政策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