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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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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十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政治担当,切实承担抓落实责任,加强宣传辅导,优化税收服务,注重跟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和缴费人切实享受到政策红利。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3月24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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