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9〕764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