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相关规定,《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19〕22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