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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延长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吉财税〔2022〕1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2-14
【字体: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相关规定,《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19〕22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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