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5号)相关规定,现将吉林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吉林省财政厅等6部门印发《关于“十三五”期间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17〕549号)第二条“停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中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部分”的规定,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