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下半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延期的公告》(鲁财法〔2021〕6号),现将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号)中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