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延续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通知》(青财税字〔2019〕431号)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三、各地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继续落实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 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反映 。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3月18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送:存档 。
青海省财政厅 办公室 2022年3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