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我省小微企业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