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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小微企业“五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藏财税〔2022〕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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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财政局、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小微企业"五税两费"减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额按50%减征。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 2024年12月31 日。

四、其他事宜遵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4月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22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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