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4号),经省政府同意,将《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