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税务机关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成本利润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背景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规定,对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管理工作,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了本《公告》,对云南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云南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5%。
三、《公告》实施时间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一款“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的规定,本《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