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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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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规定,现将四川省内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3%执行;其他开发项目根据所属区域,按8%至15%执行(具体执行标准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纳税人已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的企业所得税,其多缴税款可以申请退还或抵减该纳税人2022年度剩余月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2020年第2号)在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四川省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明细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2年4月26日

附件

四川省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

计税毛利率明细表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州

区域

计税毛利率

成都

各区(市、县)

15%

自贡

各区(市、县)

10%

攀枝花

各区(市、县)

10%

泸州

各区(市、县)

15%

德阳

各区(市、县)

10%

绵阳

各区(市、县)

10%

广元

各区(市、县) 

10%

遂宁

各区(市、县)

10%

内江

各区(市、县)

10%

乐山

市中区、高新区、沙湾区、五通桥区、峨眉山市、夹江县、犍为县、井研县

15%

其他地区 

10%

南充

顺庆区、开发区、高坪区、嘉陵区

15%

其他地区

10%

眉山

各区(市、县) 

10%

宜宾

各区(市、县)

10%

广安

各区(市、县)

10%

达州

各区(市、县)

10%

雅安

雨城区 名山区

10%

其他地区

9%

巴中

各区(市、县) 

10%

资阳

各区(市、县) 

10%

阿坝

马尔康市

10%

其他地区

8%

甘孜

康定市

10%

其他地区

8%

凉山

西昌市德昌县、会东县、会理县、冕宁县、宁南县

10%

其他地区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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