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云南有效

云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
关于明确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云财税〔2022〕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4-22
【字体:

各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粮食和储备局,滇中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云南省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二、州(市)级、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州(市)、县(市、区)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委托,承担州(市)级或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且取得州(市)或县(市、区)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三、有关税收政策按照《8号公告》执行。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各级发展改革、商务、粮食和储备部门应把承储企业名单、委托储备相关情况和信息及时提供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做好减免税相关管理工作。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docx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4月22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