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央关于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10号)中规定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规定的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