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0〕19号)有关要求,现将2021-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布如下:
1.泉州市泉港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2.泉州市泉港区第二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奖教奖学基金会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
2022年4月12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