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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大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缴费费率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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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助企纾困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减轻参保单位缴费负担工作,现将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缴费费率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号),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8月31日。

二、根据《关于继续执行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降点征缴的通知》(大人社发〔2022〕70号),从2022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企事业单位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继续执行1%征缴费率。

特此通知。

 

大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大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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