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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关于转发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文件的通知


云人社通〔2022〕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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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申请缓缴的企业,已缴纳2022年5月所属期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款的,退回已缴纳的5月所属期费款。

二、企业申请缓缴的养老保险费于2022年12月15日前补缴到位;个人身份参保人员自愿缓缴的2022年度养老保险费于2023年12月15日前进行补缴。

三、申请缓缴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足额补缴缓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逾期未足额缴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缓缴期限内,参保职工申请转移养老、失业保险关系的,企业应先为其足额补缴缓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

五、缓缴期限内,简化缓缴申报流程,由企业直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次月5日前将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信息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

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依托社保服务先锋队深入困难企业、送政策上门,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助企纾困政策尽快落实落地。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pdf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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